首页学校概况党群工作教学科研德育工作招生就业成人教育学生天地省“双高”申报材料专栏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教学科研 > 实训实习
  
 教学科研
 教育教学
 教育科研
 师资培训
 实训实习
 语言文字规范

钱江潮网-反邪教宣教

凯风网—反邪教宣教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卫生部

国家教育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嘉兴卫生局

嘉兴教育局

浙江省禁毒网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海宁市人才网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卫生局

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海宁卫校实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05-09-11
 
学生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均属借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听从教师指导,倍加小心爱护。如有损环或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如下:
1.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属实验正常损耗或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实验器皿和设备损坏的,学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属实验操作不当或其它过失等造成实验器皿和仪器设备损坏的,学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损坏实验器皿的按实验器皿购入价格50%赔偿,实验设备按实际修理所需费用50%赔偿。
3.在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和器材或将仪器设备和器材偷带出实验室的,除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外,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4.学生赔偿责任由实验带教老师和实验室共同认定。
5.任课教师与实验室人员于实验结束前督促当事人填写好 “ 实验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处理登记表”,及时进行赔偿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版权所有:2016浙江省海宁卫生学校 学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
邮编:314400 电话:0573-87072497 87072406
邮箱:jxdblue1986@163.com 浙ICP备09079894号